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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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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法检商品

     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7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4年第207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10191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2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3

81083000

钛废碎料

千克

A/

4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5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千克

A/

附件1:

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1

84238110

最大称量≤30公斤的计价秤

A/

2

84718010

集线器

A/

3

85175033

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

A/

4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A/

5

87051022

50<起重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A/

6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A/

7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A/

8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A/

9

87051093

起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A/

10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A/

11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A/

12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A/

13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A/

14

87059059

其他机动电源车(频率为400赫兹航空电源车除外)

A/

15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A/

16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A/

17

87060030

大型客车底盘

A/

18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A/

19

8706009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A/

20

87163110

油罐挂车及半挂车

A/

21

87163190

其他罐式挂车及半挂车

A/

22

87163910

货柜挂车及半挂车

A/

23

87163990

其他货运挂车及半挂车

A/

24

87164000

其他未列名挂车及半挂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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