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避免货损三大因素
出口商在出口业务流程中,特别是在办理保险中,要首先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是货物的特性。货物的特性不一样,如农副产品具有易腐烂变质的特性,陶瓷产品容易破碎等,需要采用不同的包装,不同的运输方法,投保不同的险别,才能够科学合理地防范远洋运输的各种风险;
第二,目的地(港)的条件。国外各港口的状况不一样,不同目的地的装卸条件和设备相差悬殊,风险和损失的隐患差别很大,出口商在出口成交前要充分考虑并了解清楚,提前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运输方式和工具(如轮船)的安全性。买卖双方不论谁负责运输,在租船时,一定要选用资信好、实力雄厚的船公司的船,谨防海上诈骗。如果采用班轮运输,基本可以避免这类问题。”
对这三个因素,雷音先生说,出口商对大宗货物的进出口,一定要针对货物的特性找一条合适的船舶,并且配载要恰当。至于如何避免港口的不安全因素,吴剑先生建议,出口商托运时宜多采用整箱货(FCL)方式运输,少用拼箱货(LCL)。他说:“因为拼箱货很容易被盗,这在印度、尼泊尔、希腊、葡萄牙等国的港口经常发生,尤其是轻纺产品。”
除了上述三个因素外,还有要注意选择货运代理(也称“船代”)。雷先生介绍说,现在国内做出口业务主体非常分散,大部分是承包经营,人员、经验、资金都很缺乏。货物的出运工作无专人跟踪管理,全部委托船代处理;而且,有些出口商甚至未与船代签定任何协议。
一些不负责任、不顾货主利益的船代,为了省费用,选用破损或锈损了的集装箱,使出口商的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造成损坏,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的货损是不负任何责任的,船运公司也没有任何责任。这样,出口商要负担全部损失。雷先生说:“所以,出口公司在托运时,一定要找有实力、合法的、负责任的船代。而且要与船代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不然,非常危险。”
吴先生还提醒出口商,在与船代签约时应明确规定船代采用正确的装载方法。他说,如果货物外包装有明确的装卸指示,装货时没有照办,则属于“积载不当”,发生了货损就是发货人的责任。如果出口商委托船代装载,就应该有明确的书面指示,要求船代照办,否则,出现货损,仍然由出口商自己负责。
另外,吴先生补充道:“很多提单上注有“ 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托运人即出口商装箱、点数、并签封),那么,所有的责任都应由出口商承担。因此,出口商委托船代时应在相关合约里要求船代照章办事。如果由船代装箱、点数、并封签的货物出损,出口商可以依约向船代索赔。对此,与出口商签定合约的船代也会慎重行事的。
险别、金额、义务和时间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出口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出口商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对保险单及其上面的条款要认真地看清楚。”保险条款中对预防货损、保护出口商利益影响较大的一些方面有:
保险险别的选择。
只有投对了险种,出口商才能既少缴保险费,又让自己的权益得到科学合理的保护。人保公司(PICC)的平安险(FPA)、水渍险(WA)和一切险(ALL RISKS)的费率差别很大,出口商要对前述的三种因素即货物的特性、目的地情况、运输方式和工具要考虑清楚,还要与供货方及国外客户沟通透彻和协商好,选用最适合自己出口货物的保险品种。
吴先生介绍说:“外贸公司在以CIF方式出口成交时,买方在洽谈过程中,或开立信用证时,提出的一些保险要求是保险公司不能接受的。所以,最好在签合同之前向保险公司问清楚。”
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发票金额加成10%即共110%去保险公司投保,但有时候客户要求加成高一点如20%或30%,保险公司如PICC目前对加成超过30%的情况非常慎重。
出口商(投保人)的义务。
出口商(投保人)在办理了一项保险业务,根据保险单上的规定,他应承担以下义务:1)“举证义务”:投保人一定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标准或国际惯例对货物进行包装,如发生货损,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会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证据;2)“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单也即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合同,出口商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出口货物的特性、包装情况及其它一切可能会影响到承保责任的内容,如风险变化等。
“打个比方,一家出口公司出口一船货物去古巴,所租的船变了,原来的船龄为15年,后改为了20年的”,吴先生透露,“出口商在船起运之前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不同的船龄意味着风险不一样。如投保人未履行这一义务,将来如果货物出险,被保险人(一般是进口商)可能会得不到赔偿,会造成买卖双方纠纷。”
投保时间也应引起出口商注意。人保的专业人士说:“出口商务必在船开航之前投保,如船已经开了,一般保险公司就不再受理。”
走出三大误区
深圳人保这3位专业人士强调,目前,出口商思想上存在一些误区,使他们往往在损失发生后,才急着去“救火”。他们认为,要降低货损,首先要以预防为主,走出以下误区:
误区一:
“出口货物办理了保险就什么都不用管了”*。这一错误想法容易使出口企业麻痹大意,忽视对出口各个环节的管理。要使出口货物真正得到双保险,一方面要去保险公司科学地办理保险,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出口各环节的管理,自己给自己保险,作到“防患于未然”,才能控制好风险和损失,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误区二:
“保险责任是无限期的”*。虽然保险单上有明确规定,但许多出口商仍然没有注意到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即是按照“仓至仓条款”条款来执行的。出口商应引起注意,下列三种情况无论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1)货物被运抵目的地最后仓库时;2)被保险货物在卸离海轮后被提前分发转运;3)货物在卸离海轮后满60天时。
误区三:
“投一切险等于保一切风险”*。出口企业投保了一切险并不等于能保一切风险,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保险范围有明确的列明。出口商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单。
出口商如有任何关于保险费、保险条款、投保范围等方面问题,一定要在与外商签定销售合同之前打电话去保险公司询问清楚,否则,合同正式签之后才意识到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或内容,则会对出口商的多重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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