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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机构情况 加拿大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源自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法》(以下简称《特法》)是加拿大根据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有关承诺制定 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加生产商和制造商免受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和获补贴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的威胁。 加政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整的部门有两个:海关和税务总署,国际贸易法庭。加海关和税务总署(以下简称“加总署“)下属的反倾销、反补贴局负责受理有关倾销、补贴的投诉,并组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案件调查中,该署主要负责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加国际贸易法庭(以下简称“国贸庭”)是准司法机构,通过财政部长向国会负责。它的主要职能为:就加总署判定的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的进口产品对加同行业是否可能构成“实质性损害”进行立案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投诉 投诉通常由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出面,但必须获得占加同类产品整个生产量的25%以上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的支持,且该投诉在全加所有生产商中的支持率须大于反对率。 加总署的21天审查 收到书面投诉后,加总署将在21天内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向投诉方索要补充材料,以确保投诉有足够的证据。 投诉材料齐备后,加总署将在30天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通常,整个调整,即自加总署决定发起调查至加国贸庭作出最后损害裁决的时间为210天。调查伊始,加总署署长将向涉案各方发布调查通知并说明发起调查依据的“理由“。调查分为三个阶段:初步损害调查及初步倾销、补贴调查;书面承诺和对倾销、补贴做出最终裁决;加国贸庭做出损害调查裁决。 如被裁定造成损害,自加总署做出初步裁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如加国贸庭认为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在过去未对加同行业造成损害,但在以后可能构成损害,自该庭最终裁决造成损害之日起,所有被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在此之前,已被征的反倾销、反补贴税将被退回。国贸庭对其作出的有关进口产品对加国内同类产品造成损害的裁决一般每隔5年复审一次,如在复审时发现损害已不存在,法庭将撤销其原裁决。否则,原裁决将会继续生效。另外,加总署每年将对被裁定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商品进行年审,更新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保障措施 加拿大于1984年对保障措施立法,其内容包含在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之内。加国贸庭根据有关规定就加国内厂家提出的申诉实施调查。然后通过加财政部向政府报告调查结果,再由加政府决定最终是否采取保障措施和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对本国产业进行保护,可以是根据加《海关法》征收附加税或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对进口实施数量限制。 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但这样的临时措施不能超过200天,而且只能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的办法。如最后判明进口未对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对加产业没有构成严重损害的威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则应退回。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加《国际贸易法庭法》还规定,如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超过3年,则必须进行中期审核,以便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保障措施,还是中止或需要修改。在实施保障措施到期前,如进口仍对加国内有关厂家构成严重损害或仍存在对其造成严重损害的威胁,国内厂家可向加国贸庭申请要求延长实施保障措施时间。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自加《特别进口措施法》生效至2000年的16年间,加总署和加国贸易庭共审理了122起倾销和补贴案,其中,美国被控制进行倾销或补贴的案件占首位,共57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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