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2008年7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焊缝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认定涉案行业不具有市场导向性,其中4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7%-110%,补贴量为25%-37%;未应诉企业的惩罚性倾销幅度为179%,补贴量为113%。CBSA将在15天后公布详细的终裁理由说明。利益相关方可就CBSA的终裁在30天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提出司法诉讼。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焊接管作出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结果 出 口 商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按出口价格计算) 加权平均补贴率 (按出口价格计算) 补贴额 (人民币元/吨) 广东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Guangdong Wallsall Steel Pipe Industrial Co., Ltd. 106% 25% 1130 天津双街钢管有限公司(Tianjin Shuangjie Steel Pipe Co., Ltd.) 97% 37% 1616 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Weifang East Steel Pipe Co., Ltd.) 99% 33% 1449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Kingland Pipe Technologies Co., Ltd.) 110% 34% 1670 其他出口商 179% 113% 5280 2008年1月2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焊接钢管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63010.14、73063090.14、73063090.29、73063010.24、 73063090.19、 73063090.34、73063010.34、73063090.24和73063090.39。按规定,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将于8月20日前对本案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如果认定损害存在,涉案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此之前,进口商在进口涉案商品时,仍将被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加国际贸易法庭预计将于8月20日前做出损害终裁,如果认定损害存在,涉案产品将被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在此之前,进口商进口被调查商品时,仍将被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文章来源:商务部公平局/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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