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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修改促进就业基金法 外资企业负担加重
2003-09-27

吉修改促进就业基金法 外资企业负担加重

今年7月30日,吉尔吉斯立法院对其1998年颁布的“促进居民就业基金法”进行了第6次修改。修改后的该法规进一步加大了在吉经营的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希望引起有关企业的重视。
  修改后的该法第六节“促进就业与培训基金”规定,凡雇用外国公民的用工单位(不含临时雇用外国人进行农业劳动的单位或个人、在吉国际组织及外交机构),应按月向该基金交纳相当于外籍雇员工资总额的费用,最低不得少于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10倍,用于该基金的资金来源。
  目前,吉境内雇用外籍员工人数最多的单位就是外国在吉投资企业。尤其是一些中资企业,由于与吉尔吉斯有共同边界,人员往来方便、费用低廉,因此企业中在吉长期工作的中国公民较多。据吉官方统计,在吉风险较高的投资环境之下,在吉外资企业中能够盈利的企业比例不超过30%,税费负担正是妨碍外资企业顺利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促进居民就业基金法”的此次修改无疑将进一步加重在吉外资企业的财政负担,影响吉投资环境的改善。另一方面,也促使在吉的外资企业不得不加速实现企业“本土化”、“属地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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