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活动动物离境口岸检验检疫 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运抵口岸后,由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临床检查或者复检。 (1)离境申报: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属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出口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离境申报时应递交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不属于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出口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离境申报时应递交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属于首次申报的,对须来自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影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离境查验: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识,并按照隔离检疫的要求实施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 (3)签证放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离境查验合格的出境动物,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并根据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启运地与离境口岸属于同一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应核对启运地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4)收费: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检疫费。 (5)对进行配额管理的动物,应在《核销手册》上核销出口动物数量。 (6)出口动物运抵出境口岸后,不能立即出境,需要在出境口岸中转仓暂养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中转仓检验检疫。 ①进仓申报: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一正本两副本,填写“进仓检验检疫申报单”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属于首次申报的,对须来自注册登记饲养场的动物,还须递交出口动物饲养场检疫注册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影印件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②查验单证: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查验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核对货证相符。 ③进仓检疫:动物进仓时,离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定出口动物数量,核对货证相符,查验检验检疫标志,并按照隔离检疫的要求实施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对查验合格的,允许进仓。 ④留仓检疫:离境检验检疫机构巡仓检疫员每天两次对仓库内库存动物进行巡仓检疫,检查出口动物健康状况、饲养管理及库存数量等情况,巡检情况及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⑤出仓检疫:动物离仓出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报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出仓动物实施出仓检疫。出仓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和个体临床检查;对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应对标志进行检查;对检疫合格的出口动物,在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卫生证书》上加签出境日期、数量、检疫员姓名,并加盖检疫放行章,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允许装车启运。 ⑥监装: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出仓动物实施监装制度。监装时,应确认出口动物来自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饲养场和中转仓,临床检查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和伤残情况,并核对出口动物品种、数量无误,检验检疫标志完善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 (7)出口动物由中转仓运抵出境口岸后,应再次接受出境口岸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临床检查或者复检。临床检查不合格或有其他情况,需进一步做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并抽样做实验室检验。检查合格的,予以放行;否则,不予出口。发现重大疫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积极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及时扑灭疫情,检验检疫机构应同时通知当地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和通知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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