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指南
黄热病、鼠疫、霍乱染疫及染疫嫌疑船舶应如何实施卫生处理? 1.对黄热病染疫船舶应进行如下卫生处理:(1)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2)对离船又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员工、旅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者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3)彻底杀灭船舶上的埃及依蚊及其虫卵、幼虫和其他黄热病媒介,并且在没有完成灭蚊以前,该船与陆地和其他船舶距离应不少于400m。 (4)卸货应当在灭蚊以后进行,如果在灭蚊以前卸货,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并且采取预防措施,使卸货的工作人员免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6日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黄热病染疫嫌疑船舶的卫生处理可参照上述(2)、(3)、(4)项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2.对鼠疫染疫船舶应进行如下卫生处理: (1)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2)对染疫嫌疑人实施除虫,并且从到达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在此期间,船上的船员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外不准上岸; (3)旅客申请在船上留验时须经船长同意并有船医和足够的医疗设施; (4)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它物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污染嫌疑的物品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 (5)对染疫人占用过的部位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污染嫌疑的部位,实施除虫,必要时实施消毒; (6)船舶上有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实施除鼠,如果船舶上发现只有未感染鼠疫的啮齿动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除鼠,实施除鼠可以在隔离的情况下进行,对船舶除鼠应当在卸货以前进行,如果有过境货物时,应连同货物一起蒸熏除鼠; (7)卸货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并且防止卸货的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的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对鼠疫染疫嫌疑船舶的卫生处理可按上述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第(2)-(6)项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3.对霍乱染疫船舶应进行如下卫生处理: (1)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2)对离船的员工、旅客,从卫生处理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从船舶到达时算起5日内,船上的员工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外,不准上岸; (3)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行李、使用过的其它物品和污染嫌疑物品、食品实施消毒; (4)对染疫人占用的部位、污染嫌疑部位实施消毒; (5)对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饮用水,应当在实施消毒后排放,并在储水容器消毒后再换清洁饮用水; (6)人的排泄物、垃圾、废水、废物和装自疫区的压舱水未经消毒,不准排放和移下; (7)卸货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并防止工作人员遭受感染,必要时对卸货工作人员从卸货完毕时算起,实施不超过5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对霍乱染疫嫌疑的船舶的卫生处理应当参照上述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的第(2)-(7)项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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