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规定》明确了不得销售的6类化妆品。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化妆品应有标签、标识、说明书,指导消费者安全、合理地使用。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应与审批(备案)内容一致。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得注明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针对去年备受争议的化妆品广告宣传问题,《规定》也予以关注,要求广告宣传科学真实,不得有“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等内容出现。 该《规定》还明确,未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将是药监部门日常检查的重点。 北京市药监局出台此项《规定》,对于行业的规范、良性发展及市场的净化,均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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