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荷兰投资环境简介
2002-09-03

荷兰投资环境简介
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
荷兰的贸易投资政策在世界上是属于最开放的。荷兰的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0%以上,因此,荷兰的经济是以国际市场为目标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同时,荷兰也是全球投资资本最大的供应国之一。荷兰政府对于对外直接投资始终采取自由政策,除了出口信贷和投资保障计划外,遵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投资规则。除少数不准国内外私人投资参与的国有和非政府的垄断企业(军工生产、公用事业、铁路和公用广播)外,外国公司可向任何部门投资,并且在法律上与本国公司有同等权利。荷兰人在金融、投资服务业及少数其它领域也受EU(欧盟)互惠条款的约束。政府鼓励措施、公司法、资本市场进入等都是非岐视性的。荷兰人通过荷兰外国投资署(NFIA)和区域性的地方开发公司积极吸引外资。
荷兰政府及欧盟以补助全形式对在本国经济萧条地区的投资给予地区优惠。外国投资者和荷兰投资者一样可以利用这些鼓励措施。投资保险条例(IPR), 这一目前中央政府给予的唯一主要投资鼓励措施旨在鼓励向失业率高的地区进行投资,并对新的投资项目(工业建筑及固定资产)进行补贴。IPR适用于投资者的自有资本占投资额25%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金额为建筑物、设备、有时还有土地的投资额的10-20%。20%补助全适用于新建、改建项目,而15%适用于扩建项目。有时从地方开发公司也可得到地区投资补贴。欧盟的补贴没有地区限制。
没有出现外国投资审查机构,允许在向外国私人投资开放的领域,外国占100%股权。收购、兼并、接收、再投资的规则是非岐视性的。所有公司在兼并和接收时均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由社会经济委员会(SER)执行,这是一个由企业、劳工和政府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团体,旨在保护股东及雇员的利益,为及时通报兼并、接收计划和与工会的交涉内容。虽说是“合法的”开放政策,但为了防止被荷兰公司不友好的购股兼并,可采取保护措施在事实上阻止荷兰或外国投资者的兼并或接收。限制接受的立法已于1996年春提交议会。荷兰实行欧盟成员国的进出口政策,不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荷兰还遵守国际同意的战略物资贸易管制。荷兰在OECD中的谈判听从新的多边投资协定。
二、外汇总换和利润回寄政策
除了对非常驻公司的外汇总换限额需要批准外,资金和盈余的外汇总换和回寄不受限制,包括利润、利息、专利权使用费和技术诀窍费。
三、争端解决
目前尚不清楚有过荷兰政府与外国公司发生的投资争端。荷兰是国际投资争端公约的签署国,也是国际投资争端调解中心(ICSID)的成员国。尽管中央政府尚未有撤回投资的处理细则,偶尔也发生过工会促使公司倒闭,这在国内公司和外资公司中都发生过。
四、投资实施条件/鼓励措施
荷兰没有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实施条件。国内和外国投资者具备享有补贴计划的条件是相同的。使用多少当地资本和对管理人员的雇佣也不带条件。但以美国投资者为例,几乎所有主要的美国在荷兰子公司的总经理事实上都是荷兰人,因为聘请当地有经验的经理比派一名美国人到海外费用低。至于职员,必须雇佣荷兰公民,除非公司能够证明此项工作荷兰人不能胜任。这一负担的释放是靠一条现有的条文,即以前在一家公司工作二年半以上就是工作资格的唯一证据。
特别而有目的的投资鼓励措施长期以来是宣扬荷兰经济政策的很好工具,即促进经济改革,加快能源节约、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研究与发展和其它国家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补贴和鼓励措施对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同样适用,并有详细规定。补贴采用税抵免的方式,就是通常的通过减免税款来支付,在没有税收债务时直接用现金支付。投资升水条例(IPR)是投资者依然可用的最好的主要投资鼓励措施,其目的旨在鼓励向失业率高的地区投资,给予新投资额(投入工业建筑和固定资产)以投资补贴。
IPR补贴适用于投资者自有资金占25%以上的投资。补助金是建筑物、设备、有时还包括土地的投资额的10-20%。当时投资补贴有时也可从地方开发公司获得。欧盟其它国家向投资者提供日益增多税收补贴的情况已促使荷兰政府研究扩大现存税收方法的可能性,以帮助改善荷兰的税收环境。
五、私人所有权和产权的开办保护
除了专利权外,在荷兰还有工商企业的私有权和开设权,执照的发给是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
产权保护:除了反盗版法的执行情况外,荷兰在IPR问题上有良好记录。荷兰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它还遵守公认的技术和商标国际惯例。外国投资者的专利得到承认,并追朔到在其本国提出申请之日,只要往原申请日起一年内通过荷兰专利律师提出申请,专利有效期为20年。如果经查明专利在三年期限后被不正当使用,则在法律程度强制发给许可证,但此法律程度很少行使。荷兰是1970年专利权合作条约(PCT)参与国,利用PCT可获得荷兰专利权。荷兰是统一管理欧洲范围内专利保护的欧洲专利公约签署国,该公约简化了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的手续。侵权诉讼属于荷兰国家法院审判范围内的事。但荷兰政府承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问题,1994年初颁布法规明确地把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法规下的知识产权行列中。
六、规章制度?法律和措施
对投资有影响的法律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卫生安全法等都是非岐视的,对国内外公司同样适用。荷兰税法确定能吸引在荷兰工作生活的非荷兰人。目前,临时在此工作的侨民可利用所谓35%规定,即在荷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在荷兰的全部职业收入中35%是不纳税的。这一待遇可享受4年,经申请可续4年。此外,只要侨民被认定是非常住人口,交税时只交在荷兰的收入部分。
荷兰的法人税率(25,000荷兰盾以下应付税前利润的40%,超过部分付35%)在欧盟中是最低的,仅比英国高一名。荷兰法人纳税一般免掉从国外子公司获得的盈利和资本利益。此外,荷兰与许多国家加入税务条约网络。
七、资本市场和证券投资
荷兰金融市场高度发达,以市场利率运作,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
八、双边投资协议
荷兰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孟加拉、玻利维亚、保加利亚、喀麦隆、佛得角群岛、中国、克罗地亚、捷克、埃及、爱沙尼亚、加纳、香港地区、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象牙海岸、牙买加、肯尼亚、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马来西亚、马耳他、摩尔多瓦、蒙古、摩洛哥、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罗马尼亚、俄联邦、塞内加尔、新加坡、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南非、斯里兰卡、苏丹、坦桑尼亚、泰国、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拉圭、乌茨别克、委内瑞拉、越南、也门、南斯拉夫。
九、欧佩克(OPIC)及其它投资保险计划
荷兰没有OPIC那种投资保险计划。但荷兰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成立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它依靠1969年的投资分保法案(WHI)通过私营的荷兰信用保险公司(NCM)确保其投资不会有非商业风险。NCM与荷兰财政部共同分保政治风险。这一保险计划尚未被荷兰投资者大量利用,但寻找使该计划更有效途径的偿试已经开始。
据1969年投资分保法案第76条款,只有当已经与受援国在该国使用荷兰投资的规则,及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投资保险引起的赔偿金的追索有争议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这两个问题达成满意的协议时,才能给予保险。除前南地区外,东欧、中欧各国投资保险的临时计划已于1991年实施。此项计划于1997年1月1日与对发展中国家的类似计划合并,以此取代1969年的投资分保法案。荷兰是多边投资保障机构(MIGA)的成员。
十、劳动力状况
荷兰的劳动力基本上受过良好教育,会多国语言,并有高技术经济所需的复杂技能。但失业,特别是长期失业不低。1996年OECD统计结果,荷兰平均失业水平为7%。虽然荷兰工作岗位的增长高于欧洲平均水平,但也只是勉强超过劳动力的增长。因此,荷兰政府对工作岗位的创造放在优先地位。主要体现以下几点:降低税收及社会保险缴款负担,适当增加工资,工作再分配,充实经济结构。此外,荷兰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改善劳务市场应变力。以国际价格而论,荷兰的工资是高的,尤其是非技术性工作,为了缩小生产率和工资的差距,荷兰政府大幅度调低雇主雇工人的价钱,使之刚好高于最低工资,也请求雇主和工人组织创造最低工资等级的工作。目前,劳资集体协议(CAO?S)确定的最低工资比法定的最低工资高15%。但最近的劳资集体协议(CAO?S)确定规定较低的工资标准。
在强调社会合作的制度里公有和私营部门的劳资关系总的讲不坏。虽然荷兰的工资谈判权力正在下放,但仍有一个中央谈判机构专门调查劳动合同的工资增长限制线。工会控制着75%左右的工人,工会与雇主团体按部门进行谈判,如果政府接受谈判结果,便以法律形式推广到整个部门。尽管工资只有适度提高,最近几年谈判成功的劳资集体协议已被各阶层接受而未遭很多反对意见,且罢工的日子相对不多。1996年的工资水平预期提高2%左右。寻找工人可通过官办的职业介绍所,越来越多的私营就业公司,也可直接从报纸广告中寻找。全荷兰约三分之一雇员是非全日制工作的,这是OECD国家中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的最高比例。一周总工时平均38小时,尽管看起来有一种试图削减工作时数来增加工作岗位,避免失业的趋势。最近作出的CAO?S作出规定:一周总工时36小时。
荷兰总有从属于贸易的经济,它的活力来自自由贸易和在工会、雇主团体及政府之间合作形成的稳定工业环境。在影响到工人的重大问题上要共同作出决定时劳资关系很复升。法律要求荷兰每家百人以上公司或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数三分之一的35人以上的公司成立劳资协议会,包括投资决策在内的问题资方在作决定时必须与劳资协议会商量。
十一、自由贸易区/自由港
在商品可以免税进行加工或再加工的意义上看,荷兰没有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但是正如1969年3月4日欧盟命令69/75中所述,荷兰确有为数日益增多的(约1000家)公营和私营保税仓库,就自由区而论,货物在其中作必要加工,以便于其保管或改进仓装和出售等级。在欧盟命令所述的欧盟进口加工协议的规定中,进口货也可免税在其中加工或再加工,外国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保税转运区。
十二、资本输出政策
对资本输出,荷兰政府基本上持中立态度,公司和个人向海外投资是自由的。股本的偿还不需要许可证。将变卖性销售所得、利息、特许使用费、股息及管理费和技术性费用支付到外国也是如此。
荷兰政府试图鼓励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为荷兰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政治风险提供再保险,对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公司提供贷款或业务协助,其资金由发展中国家信贷公司(FMO),一家准政府银行管理。
十三、外国直接投资
外国在荷兰的直接投资的股票资料和荷兰在国外投资的股票资料,由荷兰中央银行(NB)特地作了编辑。荷兰中央银行的投资统计显示,1994年底在荷兰的FDI(工业联合会)股票总额大致达到GDP的28%,而1995年中FDI流入增加2.3%GDP。外国在荷兰直接投资的统计数字是按资本输入的来源而不是按国别的实际投资支出所作。荷兰经济部按原始国和按工业部门以实际投资支出进行统计,其结果由于商业上的原因没有透露。
最近10年内,在荷兰建立的外国公司数目已超过6300家,雇工近352,000人。1995年由官方的外国投资管理局(NFIA)确认的外国投资项目达95项,金额为80亿荷兰盾(约5亿美元),创造3,500个就业机会。在荷兰的外国公司的工业产值占全荷兰的1/4,其就业岗位占24%。在荷兰的外企中,美国占22%,日本占4%,50%来自欧盟。12%是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的,其余12%来自非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和非欧洲自由贸易区国家。荷兰经济部认为,美国的投资在整个外国投资中将继续起主导作用。
十四、主要外国投资者
美国是荷兰的主要投资国,1987-1995年间,美国投资280个项目,投资额38亿美元(61亿荷兰盾);同期吸收的其它国家318项,投资额26亿美元(42亿荷兰盾)。
主要美国公司是:
1.Sara Lee/Douwe Eglerts N.V.
2.AT&T Network Syetems International B.V.
3.Philip Morris Holland B.V.
4.Moret Ernst & Young
5.IBM Nederland N.V.
其他国家主要公司是:
British Oxygen Co.,British steel,Ericsson,Fuji Photo,Hoechst Holland,Marley Foam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