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根据告示,经营糕点、面包类、冰淇淋类、汉堡、披萨等食品营业者中,包含直营店和加盟店店铺数量在100家时,使用含有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残留量超过10mg/kg 时(以SO2计)、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牡蛎、鲍鱼、海虹等)等类似致敏食品时,与用量或含量无关均要标识致敏原材料名称。 随着标示制度的实施,消费者在烹饪、销售糕点、面包类、冰淇淋类、汉堡、披萨等儿童嗜好食品的快餐店等连锁店也可以确认致敏信息进行选择购买。 卖场中烹饪、销售的相关食品要在菜单等的产品名称或价格周围标识相关原料名称,或在册子或海报中统一标识致敏食品信息。通过网站等线上下单的食品,要在相关网页标识该原材料名称;以电话下单的情况,要一并提供标有致敏原材料名称的传单、标签等。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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