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 修改出口国的通用要求的进口卫生条件。 1)确保出口畜产品相关加工、肉食原料的条件、危害要素、规格及标准等符合韩国政府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出口工厂的登记、管理、卫生管理程序等相关基本条件。 2. 明确规定出口畜产品出口卫生证明必须记载事项。 3. 明确规定了出口国的责任事项。 1)发生危害事故及卫生条件变动等情况时,出口国政府应立即或事先通知韩国政府; 2)出口国政府应每年向韩国政府提交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程序; 3)出口国政府应对海外工厂与出口畜产品检验机关进行定期检查、管理。 4. 明确规定了对于出口畜产品产生不合格事项时可采取的措施。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6年5月27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88&seq=31052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6.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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