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规定的指定检疫物
2002-12-30

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施行令规定的指定检疫物

一、施行令规定的指定检疫物
  1.偶蹄类、奇蹄类动物;
  2.狗、猫;
  3.兔子;
  4.鸡、火鸡、鸭、鹅;
  5.蜂蜜;
  6.1~4项外的其他鸟类和哺乳动物(鲨鱼除外);
  7.精液及受精卵;
  8.原乳;
  9.未进行灭菌处理的火腿、香肠等熟肉加工品、蛋白、蛋粉等蛋加工品及未经灭菌处理的乳加工品;
  10.加工的及未经灭菌处理的第1~6项中规定的动物尸体、肉、骨头、皮、毛、角、蹄子、筋、内脏、蛋、脂肪、血、血粉、脑、骨髓、污物、提取物、肉骨粉、羽毛粉;
  11.第1~10项产品的容器和包装;
  12.家畜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
  13.有可能被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污染的饲料(仅限于与动物一起进口的情况)。
  二、第一项中第9条、第10条、第13条的灭菌、杀菌、加工范围及基准由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院长制定并公布。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