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施行令规定的指定检疫物 1.偶蹄类、奇蹄类动物; 2.狗、猫; 3.兔子; 4.鸡、火鸡、鸭、鹅; 5.蜂蜜; 6.1~4项外的其他鸟类和哺乳动物(鲨鱼除外); 7.精液及受精卵; 8.原乳; 9.未进行灭菌处理的火腿、香肠等熟肉加工品、蛋白、蛋粉等蛋加工品及未经灭菌处理的乳加工品; 10.加工的及未经灭菌处理的第1~6项中规定的动物尸体、肉、骨头、皮、毛、角、蹄子、筋、内脏、蛋、脂肪、血、血粉、脑、骨髓、污物、提取物、肉骨粉、羽毛粉; 11.第1~10项产品的容器和包装; 12.家畜传染性疾病的病原体; 13.有可能被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污染的饲料(仅限于与动物一起进口的情况)。 二、第一项中第9条、第10条、第13条的灭菌、杀菌、加工范围及基准由国立兽医科学检疫院院长制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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