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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韩国食药部(MFDS)发布了第2019-79号告示,修改《食用肉中残留物质检查相关规定》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通过畜产品安全管理系统等对食用肉进行检查记录管理时,可以代替当前的文件记录管理。 2.使残留物质检查法用语与《食品法典》一致,明确规定其行政依据。 3.调查违反残留标准者的违反原因时,包括确认违反残留标准的动物所生产的畜产品残留物质超标的可能性。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mfds.go.kr/brd/m_207/view.do?seq=14412&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page=1 来源: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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