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1. 新增进口时需提供出口国(生产国)的出口卫生证明书等条件; 2. 扩大事前进口申报对象; 3. 完善附带条件中检验程序细节; 4. 细化实施细则和进口食品等的检验方法中的严格检验方法; 5. 对于不合要求的进口畜产品明确措施处理期限; 6. 设定对结果不合要求的严格检验或随机抽样检验(包括回收检验)的具体措施标准; 7. 设定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等。 同时,发布了《进口畜产品严格检验不合格措施标准》废止案行政预告。预告称,随着《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的即将实施,在该法《进口畜产品申报及检验要领》中已包含进口畜产品检查措施标准,为进一步确保进口畜产品检查的客观性和透明性,现将《进口畜产品严格检验不合格措施标准》予以废止。 对于有异议的团体或个人请于2016年1月28日之前提交意见。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88&seq=29995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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