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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案是针对1992年议定书进行的,主要包括两部分:国际油污损害民生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和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IOPC Fund)。CLC修正案规定船东对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严格的赔偿责任,并将14万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额从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7650万美元提高到11500万美元。IOPC Fund修正案对单一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包括CLC修正案规定的限额)也从17300万美元提高到26000万美元。CLC将赔偿责任归于船东,而Fund的基金筹措则来源于缔约国货油进口人的摊款。该赔偿原则意在如果海上发生油污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序超过CLC所能提供的赔偿额度,则Fund的基金将会补偿支付其余额外的赔款。两个条约以此建立两种赔偿体系来确保赔偿的负担将会由船东和货主两者更均衡地分摊。 该赔偿额修正案的通过是鉴于两起重大油轮灾难发生之故,即俄罗斯Nakhodka轮(1997年1月在日本海岸折断,造成约6000吨燃油溢漏)和马尔他籍Brika轮(1999年12月在法国海岸遇强风暴折裂沉没,致使万余吨重油泄海)油污事件。 尽管IOPC Fund组织是按IMO赞同通过的公约规定建立的,但其为独立性的法律机构。与IMO不同,IOPC Fund不属于联合国,它是联合国之外的政府间组织,但其运作遵循类似联合国机构的有关程序。要成为1992 Fund的成员国,该国必须向IMO秘书长递交正式加入的文件同意接受CLC和Fund 1992年议定书,并使上述公约成为该国家国内法规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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