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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