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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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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中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009-06-02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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