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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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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0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2007-12-31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10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2008年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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