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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指出,该预警涉及产品包括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措施方面,一是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是加大对来自韩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是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是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通报表示,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总署表示,本警示通报在作出调整前一直有效。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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