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5号(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印尼)农业部关于印尼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尼魔芋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印尼输华魔芋粉是指由印尼境内种植和加工的珠芽弥勒魔芋(Amorphophallus muelleri)块茎为原料,经物理方式加工而获得的,非直接供人类食用的干燥粉末。 三、生产企业要求 印尼魔芋粉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输华魔芋粉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魔芋粉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由印尼农业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印尼输华魔芋粉的原料应来自经印尼农业部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要求并予备案的魔芋种植企业,产品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带有活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它杂质。 五、生产要求 印尼输华魔芋粉从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到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印尼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食品安全要求 印尼输华魔芋粉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印尼输华魔芋粉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的新材料包装,内层包装须使用塑料包装材料,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魔芋粉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及其他可追溯信息。 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印尼输华魔芋粉装运前,运输工具应进行检查并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印尼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魔芋粉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魔芋粉符合中印尼双方签署的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十、其他 印尼输华魔芋粉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印尼输华魔芋粉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6日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