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和检疫署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和检疫署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菜豆是指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菜豆(Phaseolus vulgaris)的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菜豆应来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植物保护和检疫署(以下称乌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由乌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菜豆不得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菊花滑刃线虫Aphelenchoides ritzemabosi
3.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乌方应采取国际认可的调查和监测方法,在菜豆生长期和储藏期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根据中方需要提供有害生物监测报告和农药使用报告。
(二)出口前检验检疫。
乌方应对输华菜豆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确保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方和乌方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菜豆允许向中国出口。输华菜豆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不得带土壤、活虫、虫卵,不得混入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
(三)证书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货物,乌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kidney bean meet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kidney bean Exported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does not carry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菜豆中发现活体昆虫的,乌方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药剂等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四)包装及运输要求。
输华菜豆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加工单位及其注册号、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输华菜豆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六条,对进境菜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具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不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带有土壤、杂草种子、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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