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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0号(关于进口巴西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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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0号(关于进口巴西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豆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巴西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豆粕应来自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巴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 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3. 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巴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的定期监管,确保输华豆粕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豆粕可以散装或包装运输。如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豆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巴西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豆粕应随附由巴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该批货物符合巴西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 每批输华豆粕应根据加工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测,并随附巴方出具的国际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国际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发现带有产自其他国家的大豆所加工的粕,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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