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白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白俄罗斯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白俄罗斯海关“第三类AEO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白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单证审核;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即时沟通,以解决AEO企业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实施快速通关,包括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白俄罗斯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白俄罗斯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白俄罗斯海关规定填写申报,白俄罗斯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白俄罗斯“第三类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白俄罗斯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白俄罗斯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Y)+AEO企业编码(4位数字)”,例如“BY1234”。中国海关在确认白俄罗斯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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