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2号(关于公布201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4)事宜公告如下: 附件:1.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7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4.2017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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