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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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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8号(关于实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4月2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税则号列:3904.5000)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17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0日起,进口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39045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17号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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