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9号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