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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