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反倾销

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20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