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4月18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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