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3月29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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