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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