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9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2年。最近,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Inc)申请作为新出口商适用单独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部分汽车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0月19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汽车产品,除征收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其他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21.5%)和反补贴税率(12.9%)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
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保证金总额=反倾销税保证金金额+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金额+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金额
二、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部分汽车产品,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5号、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保证金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8号
海关总署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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