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4号
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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