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0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2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税则号列:29051100)实施反倾销措施,期限为5年。但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0年第9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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