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0号
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一企业的进口丙酮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一0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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