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3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27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2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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