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0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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