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78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3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详见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53号公告)。2007年9月5日,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根据反倾销调查机关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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