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
二00八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