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7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海关总署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墨西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2004年第36号公告)。根据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乙醇胺原产厂商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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