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33号公告(关于对磷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2008-05-16

     海关总署2008年第33号公告(关于对磷产品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33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00八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