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06年分别发布了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06年第71号公告。其中,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KG)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0%。最近,商务部根据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Glatfelter
Gernsbach GmbH & Co.KG)变更权利义务的申请,决定由德国格莱富特冈茨巴赫有限两合公司继承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在耐磨纸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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