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2008-03-04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