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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7年第51号公告(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2007-09-14

     海关总署2007年第51号公告(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7年第51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争议处置程序,依法保障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因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与海关发生争议,可以向海关申请进行磋商。海关对商品归类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作进一步说明。
  二、对于通过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无法解决的商品归类争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三、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存有异议的,应向该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并随附相关资料。海关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进行磋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磋商。对于不需要进行磋商的,应当告知理由。
  四、海关与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通关过程中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存有争议的,可采取口头磋商形式处理,必要时参照本程序第三条处理。
  五、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时,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质疑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将质疑内容告知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说明,或者海关在审核相关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其原归类准确性的,海关可以根据所掌握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
  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对已放行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的,参照本实施程序中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磋商申请书

 

致_____________海关:

   我公司/单位不接受海关对我公司/单位于__________(时间)申报,报关单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商品名称)商品归类审核结果。现向海关提请进行商品归类磋商。

  特此申请。

  ____ __公司/单位 (签章)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归类质疑通知书

 

_____________公司:

  你公司于_____________(时间)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名称)(报关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海关需对商品归类情况进行核实。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供书面说明以及下列单证资料。你公司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单证资料,或者海关在审核有关书面说明和单证资料后仍有理由怀疑原商品归类准确性的,海关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依法重新审定商品归类。

  □合同、协议或订单 □业务函电 □商检证 □货物说明书

  □成分及比例 □原料及组成 □生产/加工工艺 □构成

  □技术参数 □具体规格 □工作原理 □车型、排量

  □功能 □用途 □加工程度 □性能指标

  □其他信息: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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