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80号 近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先后裁决了几十起反倾销案件,海关总署根据税委会的决定相应发布了一系列执行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在上述部分反倾销公告中,对应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货物申报问题,除列明了相关货物的税则号列外,还具体列明了应当填报的10位数商品编码。由于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的税目设置及其相应的税则号列与2006年版《税则》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应填报的商品编码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到有关反倾销公告中规定应填报的商品编码。为此,现就正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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