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和商务部发布的相关公告,发布了2005年第26号公告,明确了实施上述反倾销措施的有关规定。最近,国内水合肼部分下游企业和国外主要出口商法国阿科玛公司(法国ARKEMA公司,下同)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对100%浓度水合肼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经调查后,商务部与法国阿科玛公司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并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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