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3号公告。2005年12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LG
Petrochemical Co., Ltd.)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5年第60号公告,规定在复审调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根据商务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现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64号公告(详见附件),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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