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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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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2]12号(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2012-07-09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12]12号(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12]12号

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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