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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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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9]7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2009-06-2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9]7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9]7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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