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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
为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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