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2015年第146号)
2015-12-11

    

 2015年第146

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1220 日起施行。自201512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201512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3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

          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3.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样本)

          4.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韩国关税承诺表

 

 

质检总局

20151211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